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乡镇企业联合总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14号颁布时间:2003-01-13
2003年1月13日 闽地税函[2003]1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乡镇企业联合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2年度在39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省乡镇企业供
销公司7万元;省乡镇企业纺织工业公司5万元;省花齐盆景公司6万元;省地方经
贸有限公司4万元;省乡镇房地产开发公司17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
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
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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