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9号颁布时间:2003-01-10
2003年1月10日 闽地税函[2003]9号
近接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
意该公司2002年度在35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省物
资福州储运贸易总公司15万元;省物资厦门储运贸易总公司10万元;省物资邵武
储运贸易总公司10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
该公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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