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泰大洋镇天井亭小区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55号颁布时间:2003-09-02
2003年9月2日 闽地税函[2003]15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永泰大洋镇天井亭小区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
下:
鉴于永泰大洋镇天井亭小区实际上由胡永汉、汪义印、汪家梨三人筹资兴建,三
人签订《合股集资天井亭统建房店面住宅楼协议书》,确定了三人股东份额,明确按
股出资,利润风险按股分配,并推荐汪家梨为代表向有关部门、单位签订承建合同,
办理建设用地的各类手续。“天井亭小区”建成后,又将其房屋、店面销售给各购房
户。因此,对胡永汉、汪义印、汪家梨三人合股筹资建房销售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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