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单位名单的通知
闽地税法[2003]1号颁布时间:2003-01-30
2003年1月30日 闽地税法[2003]1号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0]153号、国税发[2002]32号有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税收优惠
政策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省级党政机关
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2]66号)。经核准,
现将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批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
务中心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以及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
的经济实体的名单(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按照闽地税发[2002]66号和本
通知的规定执行。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通知附件名单的单位只是具备享受闽地税发[2002]66号通知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各单位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具体减免税收入的认定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
未列入附件名单的单位,不得享受闽地税发[2002]66号通知规定的税收
优惠政策。
二、附件名单所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除承接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符合
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的会议所取得的会议费收入在2005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其他收入必须按规定纳税。上述单位在申请免
征会议费收入税费时,应当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省级党政机关组织召开的会议的
正式通知(原件)以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会议经费
的核准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会议费收入的审核工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议费
收入免征有关税费,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入应按规定征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闽地税发[2002]66号通知第五大点第二款“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
得的收入”,是指名单所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单位为本机关提供服务取得的
收入。
四、由于受发文时间限制,目前名单所列各单位2002年帐务已处理,已无法
按闽地税发[2002]66号通知第四点和第五大点第二款规定分别核算应税收入
和免税收入,因此,对名单所列单位2002年度收入只要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确属
于免税收入的,即可享受田地税发[2002]66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名单所列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
地税机关和省地税局。
六、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通知附件名单所列各单位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
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省级党政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一、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关服务中心
1.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
2.福建省经贸委后勤服务中心
3.福建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
5.福州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6.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
7.福建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8.福建省体育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9.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屏西管理科
10.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前住宅区管理科
1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文印中心
12.福建省新闻出版后勤服务中心
二、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等
1.福建省鲤鱼洲宾馆
2.福建省温泉宾馆
3.福建省西湖宾馆
4.福建省干部招待所
5.福建省公安干警接待站
6.福建省农业厅招待所
7.福建方圆大厦
8.福建省林业厅招待所
9.福建省海外联谊中心
10.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
12.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
13.福建省职业培训中心
14.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1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交流中心
16.福建省直机关党校招待所
17.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招待所
18.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训服务中心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开办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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