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CDMA网络租赁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8号颁布时间:2003-01-22

     2003年1月22日 闽地税函[2003]28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2]26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联通 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取得的CDMA网络租赁费收入,按“邮电通信 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