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3]440号颁布时间:2003-10-15
2003年10月15日 榕国税函[2003]440号
近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
扣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469号)称:“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已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问题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抵扣问
题作统一规定,省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批复》(闽
国税流[2001]7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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