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3]417号颁布时间:2003-09-23

     2003年9月23日 榕国税函[2003]417号   近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3]410号)称:“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 经营者产销饲料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免税政 策主要是针对‘饲料产品’项目,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均可享受免税 优惠政策。因此,对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 [2002]115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认定审批手续相同。”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