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3]444号颁布时间:2003-10-20
2003年10月20日 榕国税发[2003]444号
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软件推行工作的通知》(榕国税发
[2003]220号)下发后,各单位基本上已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生
产企业“免、抵、退”税软件的推行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流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更好地利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全面加强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
加快退(免)税审核审批进度,有效防范出口骗税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
(免)税电子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V3.4版正常运行
(一)总局升级后的《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V3.4版)已于2003
年9月22日起全面运行,各局应按照(V3.4版)的功能要求进行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
(二)市进出口局负责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的权限设置。各局退税干
部的调整及其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的权限设置变更应征得市局分管局长
同意并书面报告市进出口局。
(三)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软件的权责分工仍按市局《专题会议纪要》(见
附件)执行。各局信息中心应切实做好《生产企业申报系统》软件升级至V3.3版
后的辅导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市进出口局负责退税指标的分配和管理以及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
税应退税额的退库手续。生产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申报“免、抵、
退”税的纸质和电子最终审批由各主管征税机关负责。各主管征税机关应按照系统规
定的申报环节、审核环节(审核明细和审核确认环节)、签批环节定人定岗进行免、
抵、退税管理,并于每月月后5日内将审批确认后的纸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汇总表》报送一份给市进出口局综合科作为开具收入退还书的依据(汇总表
上审批的金额字迹要清晰,不能涂改)。对省局下移户和市外税局管辖企业的“免、
抵、退”税的纸质审核、审批程序暂按原规定办理。
(二)主管征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榕国税发[2003]221号)文
件规定的岗位和流程进行审核、审批。管理岗负责申报环节和审核明细环节;复核岗
负责审核确认环节,该岗设置在税政征管科;增设签批岗负责签批环节工作,由局领
导负责。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时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审核时限为:每月的
1-5日信息预审;6-10日企业正式申报;11日-30日税务机关审核。
(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免、抵”调库在市计征局根据省局下达的指
标以市局文件分配后,主管征税机关即可向所在地金库办理调库手续,无需再向市进
出口局提出申请确认。
(五)市进出口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后应以正式文件通知主管
征税机关,对退税后的国产设备的监管由主管征税机关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的检查
(一)市进出口局应利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加强全市出口退税工作控
管并加大日常抽查力度,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二)市进出口局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
税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16号)文件规定对涉
税案件立案查处,对符合移送稽查局进一步查处条件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市稽查局
也可提前介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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