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216号颁布时间:2003-09-19
2003年9月19日 闽国税发[2003]216号
为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管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
7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审批的管理
(一)完备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管理。
新取得或证书到期重新取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发放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证书的单位,应在申请退还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或减征增值税税款申报前,填报《税务
认定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并附送下列资料:
1.新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单位);
2.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报告;
3.近期资源综合利用所使用全部原材料具体名称、主要来源、取得方式和生产
工艺(包括各项原材料比例);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单位还需
提供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专家组评审的综合利用比例材料,按原材料重
量或体积折算过程;
4.主管国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国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结合资源综合利用认
定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进行审核,将实地查核、测算形成认定报告,连同其他认
定资料一并报送设区市国税局认定。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核查情况在《税务认定申请审
批表》签注具体认定意见,并以文件形式公布资格审批情况。主管国税局妥善保管上
述认定资料,建立、健全税收优惠管理档案。
(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退税的管理。
纳税人按月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国税局申请退还已认定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项目产生并已缴纳增值税税款,须附送如下资料:
1.享受增值税优惠起始时间以后的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金库
印章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单位);
2.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单位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企业技
术部门出具的产品配料通知、生产车间的实际用料(投入产品)原始记录(或生产月
报表)及其复印件;森工企业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消耗原材料所属购料凭证及取得林
业部门开具的对应的《福建省木查尺码单》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原件经直接主管税务
机关核对后退还企业保管)。
3.主管国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国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结合日常管征情况对
企业的增值税退税申请进行测算、查证,并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注具体
明晰的审批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国税局审批。
二、严格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时限
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为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的有效期限。有效期满需
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备申请;未重
新取得认定证书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生产工艺和资源综合利用比例
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十五日内报告主管国税局,主管国税局相应作出继续享
受或限期整改的决定;对不报告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追回已退(免)税款。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日常监管,定期定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
况进行实地查核(具体核查期限和次数由各地确定),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一)凡发现下列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享
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所使用的综合利用原材料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准确明细核算,无法准确明晰反
映购入、消耗和库存情况的;
2.综合利用原材料无合法凭证证明其取得数量的;
3.综合利用生产建树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单位化验等技术部门出具的配料
通知书及生产车间的实际用料(投入产品)原始记录(或生产月报表)保存不完整的;
4.生产工艺或资源综合利用比例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仍与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相符的;
5.国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二)凡发现下列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停止或追回发生期已退税款,并责令
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某个时点未达到政策规定享受税
收优惠比例的;
2.森工企业综合利用原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不能
准确核算的;
4.纳税申报不及时,发生欠缴税款行为的。
涉及建材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比例问题等需由省资源综合利用
委员会认定的,应同时提交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省资源综合
利用认定委员会核实材料按现行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三)凡发现下列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行为,设区市国税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
的要求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通知省经贸委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1.整改限期已到,仍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的;
2.整改限期已到,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中所规定
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的。
(四)凡发现下列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追回已退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设区市国税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并通知省经贸委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1.企业提供的账册等申报材料虚假;
2.发生偷税行为的;
3.生产工艺或资源综合利用比例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并且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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