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福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拆迁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25号颁布时间:2003-12-05
2003年12月5日 闽地税函[2003]22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福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拆迁补偿还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榕地税政一[2003]1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广播电视厅筹建的省广播电视中心项目是省政府重点社会公共需求工程。福建
福机有限责任公司南厂区119.9亩土地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将福建机器厂南
厂区土地作为省广播电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榕政综[2001]77号)
批准出让给省广电厅用于省广播电视中心项目用地。省广电厅共支付福建福机有限责
任公司9310万元补偿款,其中:8370万元汇给福州市国资局专户,由国资局
批准、划拨、监督华通集团使用;930万元由前期预付定金、转为最后一笔被偿费
用,另外10万元作为追加拆迁补偿。从补偿款的资金来源看,是由省广电厅支付的,
属政府财政性拆迁补偿支出。从补偿费支出情况看,主要用于归还工行贷款、搬迁、
职工安置、恢复发展生产、支付医疗费等。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文中”土地所有
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精神,福建福机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政府土地使用权行为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
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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