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5日 闽地税法[2003]1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市、县(区)承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企业所在地税务
机关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联系,其建安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仍按照闽地税
政一[2001]22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应严格按
照闽地税政二[1996]20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切实防止漏征重征。对符合闽
地税政二[1996]20号通知规定条件的外出施工企业,应由企业回所在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施工地税务机关可加强跟踪管理,但不能受其他因素影响违反规定强行
就地征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省局将给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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