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乡镇企业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52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闽地税函[2003]25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乡镇企业联合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3年度在3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省乡镇企业供 销公司4万元;省乡镇企业纺织工业公司5万元;省花卉盆景公司6万元;省乡镇房 地产开发公司15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纳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税前扣除,但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 省乡镇企业联合总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