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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征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51号颁布时间:1999-11-18

     1999年11月18日 闽地税征[1999]5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国税 函[1999]608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每套(含正本、副本、框架和表格费等)收费50元,各地应严 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委托办理等名义变相价外收费。   二、在换发证工作中,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有违规收费的,必须及时予以 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 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 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 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 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 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 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9年10月28日 闽价[1999]函160号 省国税局、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国税[1999] 062号)文收悉。鉴于税务系统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新的税务登记证件采用新 标准,提高质量,制作费用增加,同时,为规范全省税务登记证收费,经省政府同意, 适当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费(注册税务登记证费)每套50元(含正本、副本、框架及表 格费等);   二、税务登记证费调整后,税务登记年度审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税务机关如果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中介机构所需的费用 开支应由税务机关支付,税务机关及其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 证费以外的其他收费。   四、新调整的收费标准从1999年10月13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及时办理 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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