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56号颁布时间:1999-12-10
1999年12月10日 闽地税政三[1999]56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闽政办
[1999]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 闽政办[1999]21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全面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各级政府的宏
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停止征收预算外
资金调节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闽政[1996]50号)同时予以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