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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金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前期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92号颁布时间:2002-07-01

     2002年7月1日 闽地税函[2002]9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金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前期管理费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1]424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金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楼宇、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 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向对方收取开办费(即物业前期管理费),作为代管专用 基金,合同终止后归还。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前 期管理费是指楼宇入伙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所要支出的 工资和办公费用。因此,同意你局意见,福州金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前期管理 费是有偿提供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税 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若该企业将前期管理费在合同终止后归还, 或转作代管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可直接冲减当期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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