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88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闽地税函[2002]88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电业局下属各变电站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榕地 税政二[2002]112号)悉。根据调查核实,变电站的主变室、主控楼、开关 室、电缆层等变电设施设备用地和变电站的通讯室、备品备件空、生活间、候班室、 保安室等建筑物用地以及户外型变电站内的安全用地等构成变电站用地的主要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规定:“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 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同意变电站的上述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