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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88]第51号颁布时间:1998-10-29

     1998年10月29日 闽地税政三[1988]第51号 省地税局直征分局,泉州市地税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办[1998]函161号),转发给你 们,希知照。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办[1998]函161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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