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88]第51号颁布时间:1998-10-29
1998年10月29日 闽地税政三[1988]第51号
省地税局直征分局,泉州市地税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办[1998]函161号),转发给你
们,希知照。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办[1998]函161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