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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闽政办[1998]函161号颁布时间:1998-10-08

     1998年10月8日 闽政办[1998]函161号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炼[1998]经财字30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 的请示》文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是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一项 重大举措,符合建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对全省范围内企业的教育费 附加在原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征收的基础上增提1个百分点,是我省支持 国有企业实施分离自办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政策。希望你司从支持全省国有企业改 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为全省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作出贡献。    特此函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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