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闽政办[1998]函161号颁布时间:1998-10-08
1998年10月8日 闽政办[1998]函161号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炼[1998]经财字30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
的请示》文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是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一项
重大举措,符合建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对全省范围内企业的教育费
附加在原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征收的基础上增提1个百分点,是我省支持
国有企业实施分离自办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政策。希望你司从支持全省国有企业改
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为全省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作出贡献。
特此函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