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三[1998]第22号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30日 闽地税征三[1998]第2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不发厦门):    近接省政府闽政[1998]11号《关于印发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若干规 定的通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社会事业发展费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省 政府制定对对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收税标准减半征收。目前涉及地 税部门代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