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8号颁布时间:2001-01-20
2001年1月20日 闽国税流[2001]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1037号)抄送件称:“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
‘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
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希知照。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