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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1-01-01

        2001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 征车辆购置税,同时停止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 取得并自用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 的纳税人,应依法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从购买之 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并一次缴清税款。    三、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 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经国务院批准,目前暂由原车辆购置附加 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    五、 纳税人应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 手续。对逾期不缴税款的按现行税收征管条例进行处罚。    六、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买已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不再征 收车辆购置税。    七、 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规定,按照现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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