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1-20

        2001年1月20日 闽国税流[2001]7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2000]82号请示悉,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如 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鉴于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经营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为统一口 径,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同意对一般纳税人向居民个人收购的废纸、废铁、废塑 “三废”物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实际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此复。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