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公路、桥梁收费站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厦地税政二[2000]12号颁布时间:2000-01-01
2000年6月16日 闽地税政一[2000]30号
省地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政府转让收费专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函》(1999年10月22日)收悉。
对政府转让公路、桥梁收费站的收费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专题请
示了省政府。近接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称:“根据福州市政府与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
限公司签订的《专营权协议》的有关条款内容,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福州
市转让二桥、三桥、四桥及白湖亭收费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性
税费。”请你局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