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0]32号颁布时间:2000-06-23
2000年6月23日 闽地税政一[2000]3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
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此略,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对各级注册机构收
取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收费,应技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
制的税务发票,并依法征收营业税。
据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税局《关于下达福建省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
单(第二批)的通知》(闽财税政[1999]23号)中列举的第25项“注册建筑师报名考务费
(一、二级)”、第31项“一级注册结构师考务费”,不再属于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
自2000年6月1日起应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
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