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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9]第21号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闽国税进[1999]第2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免、抵、退”税管理,有力地支持生产企业出口创汇,根据 各地在执行“免、抵、退”税办法中反映的问题,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扣税问题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其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实行“总额 控制、均衡负担、台帐控管”的办法,即生产企业进口料件按《进料加工登记手 册》登记的进口料件总值,依海关核准的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期限,按月均衡分摊 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抵扣,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 内,企业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海关《核销确认书》进行结算,多抵 扣的税款补回,少抵扣的及时补办抵扣。负责“免、抵、退”税管理的主管征税 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口料件建立台帐,按月控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计算机 进行控管。   二、关于月份“免、抵、退”税额出现负数问题   由于生产企业当月取得出口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较少、 抵扣的进口料件金额较大等原因,造成月份“免、抵、退”税总额出现负数时, “免、抵、退”税额可结转下月,直到“免、抵、退”税额为正数时,在当月的 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对“免、抵、退”税额连续三个月出现负数时,应查明原因。   三、关于B类企业管理问题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B类企业管理,其年出口创汇额可放宽为1,0 00万美元以上,个别地区年出口创汇额未有达到上述条件的出口企业,可适当放 宽标准,但最多不超过二户,由地(市)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批,报省局备案。其 他条件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4号)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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