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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多经企业劳酬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第29号颁布时间:1999-07-02

     1999年7月2日 闽国税所[1999]第29号   邮电多经企业支付的劳酬费(包括协同费)不允许税前列支。各地邮电多经 企业已经列支的劳酬费应予调整补税,并将调整补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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