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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第18号颁布时间:1999-07-12

     1999年7月12日 闽地税政三[1999]第18号     据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与监理人采 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委托监理协议。目前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监理合同 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是单纯的技 术咨询合同,宜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在印花税条例修订明确前,对工程建设监 理合同暂不予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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