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7日 浙国税流[2002]6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中所称加油站(经省经贸委批
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
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
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税。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4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检
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在5月底之前要及时补办认
定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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