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3日 浙国税流[2005]4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浙国税流[2005]41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重点企业增值
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同时,要将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金较多的农产品经销和生
产加工企业列入日常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农产品抵扣大户的监控
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问题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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