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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111号颁布时间:2004-06-16

       2004年6月16日 甬国税发[2004]11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 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对照 本通知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于6月28日前将清理结果书面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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