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8日 甬国税函[2004]31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文件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持身份证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向主管国税机
关申请开具。对初次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必须提供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
记证副本,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内容在NBTAIS“发票代开申请”
模块中进行登记。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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