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9日 甬国税函[2004]30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程序取消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购
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用管理,对《证明单》的使用
情况必须建立台账,同时要建立《证明单》的核销制度,并应在一个纳税期内核销。
二、金银首饰经营单位需要开具《证明单》,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开具《证明单》的书面报告;
(二)税务登记证付本;
(三)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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