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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129号颁布时间:2004-07-01

       2004年7月1日 甬国税发[2004]12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 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统一使用NBTAIS中“发票代开管理”模块,不需报送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 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取数。对6月份未使用 NBTAIS中“发票代开管理”模块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机 关,应将当月所代开专用发票,使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 电子文档,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二、通知第二条所称的《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由《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 (三)》(防伪税控/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替代,即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在纳税申报时,应逐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附列资料(三)》(防伪税控/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中的 “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6月份申报 期应报送的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要求在7月底前补报。   三、通知第六条第(三)款审核公式改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防伪税控/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中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 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中的“金额”、“税额”栏数据小计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列资料(二)》第9、10栏“金额”、“税额”栏数据。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在7月申报期前组织好电子申报(含网上申 报)客户端软件的升级工作。对未能及时升级而造成7月申报期应报送电子数据漏报 的,要求纳税人在7月18日前补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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