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6日 甬国税函[2004]34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宁波东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783户
企业营业执照的函》(甬工商企监[2004]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认真做好被吊销
企业的税务清理和注销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关于吊销宁波东港物业管理有公司等178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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