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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4]47号颁布时间:2004-07-07

     2004年7月7日 浙国税流[2004]4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 [2004]823号)转发你们。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改用《防伪税 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浙国税流[2001]96号文同时废止。税务 机关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审批表后,仍应按照浙国税流[2002]88号文要求进行 实地核查,核查时不再填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情况表》中 “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合格证书”栏。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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