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3日 浙国税流[2004]5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主管国税机
关应立即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总局四
个条件之一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请各市(地)国税局于8月底前将清理情况
并附《商贸企业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
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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