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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04号颁布时间:2004-08-18

     2004年8月18日 浙地税发[2004]10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发宁波)、县(市)支行:   现将《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清算中 心,下同)、国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规范税款电子化征缴程序,加快税款缴库速度, 促进以网上申报为主的申报方式多元化发展,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家金库条例及国家 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行税、银、库联网电子化征缴 税款,确保税款征收缴库的及时、准确、安全和完整。   各级国库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 税、银、库联网方式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省地税与金融机构、国库联网征缴税款主要采取 以下两种联网方式:   (一)地税、金融清算中心、国库联网   地税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税分户信息通过金融清算中心发送至纳税人指定扣税账户 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扣款结果信息应答(成功与不成功)返送金融清算中心转地 税机关,金融清算中心按规定根据扣款成功的分户信息将税款清算至国库。地税机关 与国库通过金融清算中心传送入库对账信息,实现电子对账。   (二)地税、金融机构、国库联网   地税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税分户信息直接发送至各扣税金融机构,扣税金融机构将 分户扣款结果信息及时返回地税机关,并按规定在报解税款资金的同时将分户扣款成 功信息传送至国库;国库将分户入库信息再传送至地税机关,地税机关与国库实现电 子对账。   第四条 联网扣缴方式   (一)批量扣缴   地税机关按批将纳税人应缴税分户信息发送至扣税金融机构,扣税金融机构在当 日或次日将分户扣款信息应答(成功与不成功)返回给地税机关,并将扣款成功的税 款划解国库。   (二)实时扣缴   地税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税信息发送至扣税金融机构,扣税金融机构实时将扣款信 息应答(成功与不成功)返回给地税机关,并在当日最迟次日将扣款成功的税款划解 国库。   第五条 联网协议管理   实现联网电子扣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与纳税人及扣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扣款 协议,委托扣款协议内容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编码、社保 编码、扣税账号(或信用卡号、存折账号)、协议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以明确三 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的变更,应及时与另两方沟通或重新签订。地税机关 和扣税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委托扣款协议的管理。   地税、扣税金融机构(或金融清算中心)、国库间也应加强沟通,制定相应的制 度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扣税信息生成   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的应缴税数据加工成规定格式的电子扣税信息后,批量或实 时发送给扣税金融机构(或金融清算中心)。电子扣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税 种、税目、预算级次,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滞 纳金、罚款标记、收款国库代码、扣税金融机构代码和纳税人开户银行扣款账号等。   第七条 金融机构扣款   扣税金融机构根据委托扣款协议和地税机关的电子扣税信息及时从纳税人指定扣 税账户中扣缴税款,并直接纳入"待报解财政款项"专户核算。如有扣款不成功的, 应及时将扣款不成功的原因与扣款成功的分户信息一起返回(或经金融清算中心后返 回)地税机关。   第八条 税款销号、划解与对账   (一)税款销号   扣税金融机构根据地税部门的电子扣税信息进行税款扣缴,对扣缴成功信息作分 户上解销号,并根据销号信息产生税款报解清单。   地税部门根据扣税金融机构返回扣缴成功的纳税分户信息,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 行分户上解销号,并根据分户上解信息产生税款报解清单。   国库根据扣税金融机构报解的税款产生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并将分户入库信息 传送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此作入库销号。   (二)税款划解   扣税金融机构将扣缴成功的税款与地税部门分户核对一致后,必须于当日最迟次 日及时划解至国库。   (三)税款对账   1、扣税金融机构与地税部门的对账(上解对帐)   扣税金融机构扣缴的税款在上解国库前必须与地税部门逐笔进行核对,双方各自 产生税款报解清单,确保核对一致后划解国库。   2、国库与地税部门的对账(入库对帐)   国库部门将预算收入日报表及分户入库信息传送至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汇总(或 逐笔)销号后,产生地税部门的收入日报表,与国库产生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或分户 信息)核对一致,核对不一致的,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对金额一致,预算科目不一致 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更正。   扣税金融机构或地税部门应将扣缴成功的分户信息(含扣税交易流水号或扣款凭 证号码)传送至国库部门。地税部门应积极采用计算机自动销号对账系统进行销号与 对账。   第九条 完税凭证的开具   实行税、银、库联网电子扣税后,开具完税凭证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地税机关将完税凭证发给扣税金融机构代开,扣税金融机构应在扣税成功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代开的完税凭证放纳税人回单箱内。   2、地税机关根据扣税金融机构返回的扣款成功的信息,批量或按期打印完税凭 证,通过邮寄、上门、扣税金融机构传递或其他简便的方式送纳税人。按期打印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扣税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成功后,企业纳税人以扣税金融机构开具的“同城委 托收款凭证”(样张附后)作税款支付凭证;非企业纳税人或“双定户”可在其储蓄 存折摘要栏打印标有“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通过信用卡扣税的,在信用卡对账单 中注明“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作为纳税人税款支付凭证。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 证的,再由地税机关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分一联式和两联式。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 税证》由地税机关开具后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地税机关内部税收票证管理采取电子 结报方式;两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地税机关开具后,一联交纳税人作 完税凭证,另一联作地税机关内部税收票证结报凭证及税收征缴备查。   第十条 预算收入差错更正   实行联网电子扣税的入库税款,如发现差错,按照谁有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处理。 国库差错的,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地税部门造成的差错或其他原因 的调库,由地税部门逐笔填制“更正通知书”交由国库部门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税款退库   (一)由于网络故障或误操作等技术原因而造成在纳税人扣税账户上重复扣款的, 地税机关核实后及时开具差错扣款入库清单(格式附后)并盖章,交由国库办理退库。   (二)对采用联网电子扣税征缴,国库根据分户明细信息入库的税款如发生退税, 地税部门在开具《收入退还书》时应标注该纳税人相关电子缴税信息记录,国库部门 对《收入退还书》以及附送的退税批复文件审核后办理退库。   国库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对《收入退还书》、退税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相关 资料的电子化审核。   (三)根据电子信息从纳税人扣税账户划缴税款的,发生退税时,原则上应将税 款直接退到纳税人原扣税账户。因特殊原因无法退回到原扣税账户的,按照通过结算 账户办理税款退付或现金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采用非联网电子扣税方式征缴税款办理退库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电子数据档案管理   为确保税款缴库数据的安全及纳税人随需开具税票的需要,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做 好电子数据的备份与分户数据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税收征收缴库电子档案,对电子 征缴原始数据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予以保管,已征收缴库信息只设读取权 限,严防征收缴库数据的篡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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