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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改制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51号颁布时间:2004-08-16

     2004年8月16日 浙地税函[2004]35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改制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8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认真贯彻执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改制后取消了 各地的分支机构,其出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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