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6日 浙地税函[2004]35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改制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8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认真贯彻执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改制后取消了
各地的分支机构,其出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