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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4]8号颁布时间:2004-03-24

     2004年3月24日 浙国税征[2004]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按照总局要求,继续加大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动态监控力度。对 2002年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我省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绍兴中国轻纺城、 温州黄龙商贸城、路桥小商品市场等4个大型集贸市场,从2004年起,由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的1月20日前向省局上报半年和全年 报表及市场税收征管的主要做法。   二、为便于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自2004年 起,以市地局为单位,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名列前5位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 情况上报省局,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4月20日前。   三、继续完善省、市、县重点市场税收征管监控制度。报送省局重点监控的五十 家市场报表,报表数据以累计数统计为准,报送时间为每季末20日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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