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4日 浙国税征[2004]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按照总局要求,继续加大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动态监控力度。对
2002年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我省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绍兴中国轻纺城、
温州黄龙商贸城、路桥小商品市场等4个大型集贸市场,从2004年起,由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的1月20日前向省局上报半年和全年
报表及市场税收征管的主要做法。
二、为便于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自2004年
起,以市地局为单位,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名列前5位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
情况上报省局,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4月20日前。
三、继续完善省、市、县重点市场税收征管监控制度。报送省局重点监控的五十
家市场报表,报表数据以累计数统计为准,报送时间为每季末20日内。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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