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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216号颁布时间:2004-05-14

     2004年5月14日 浙地税函[2004]21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   近接市县局反映,企业支付给已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支出可否在税前 扣除,希望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为 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已死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上交给政府有关 部门,再由政府有关部门付给企业已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困难生活补助费支出,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提而不交部分,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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