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9日 浙国税所[2004]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内各城
市商业银行、省邮政储汇局、杭州市邮政局、省信用合作协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包括结
算账户的相关数据,并在每个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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