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5日 浙国税所[2004]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
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内的各所属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
得税办法,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缴纳。
三、各所属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
所得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
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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