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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85号颁布时间:2000-03-02

     2000年3月2日 浙地税二[2000]85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省人民政 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2]8号)批准, 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 调整到800元。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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