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 浙地税二[2000]85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省人民政
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2]8号)批准,
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
调整到800元。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