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日 浙地税二[2000]3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紧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摸清1999年已开
始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
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审核管理办法出台后,按规定办
法贯彻落实。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
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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