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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县(市)级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4-12

     2001年4月12日 浙国税进[2001]1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严肃出口退税政策,切实加强市(地)国家税务局对县 (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工作,现对县(市)级外(工)贸出口 企业退(免)税的审核审批职责权限作如下明确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出口退税管理人员 凡年办理出口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单设进出口税收 管理分局,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没有单设出口退税机构的县(市)国家税务局,必 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   二、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县(市)级 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职责权限 (一)县(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所辖外(工)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工作; 2、负责所辖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初审工作; 3、负责办理各类单证的开具和核销手续; 4、负责日常函调管理; 5、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清算检查工作; 6、负责办理本级外(工)贸出口企业退税款的退库工作;做好出口退(免) 税计划、会计和统计管理工作。 (二)市(地)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对所属县(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指导工作; 2、负责所属县(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县(市)级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的复审、审批工作。 三、县(市)级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程序   1、县(市)级外(工)贸出口企业向县级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办理预申报、正式申 报,县(市)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企业上报的退税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初 审。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员和县(市)国家税务局分管局长签字,加盖县(市)国家 税务局公章,同时填具《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流程表》(见 附件)后上报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2、市(地)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县(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资料 履行复审、审批手续,县(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市(地)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意见开具 《税收收入退还书》。   四、市、县国家税务局办理县(市)级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应 按以下要求执行:   1、市(地)国家税务局和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县(市)级外(工)贸出口 企业出口退(免)税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越 级或越权执行职务。 2、各县(市)级的外(工)贸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事先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市 (地)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备案。 3、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时限。从企业正式申报到县(市)国家税务局退税 管理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县(市)国家 税务局初审和市(地)国家税务局复审、审批的时间各为10个工作日。 4、县(市)国家税务局将申报资料(包括软盘)上报给市(地)国家税务局,必 须由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亲自交接,并办理签收手续,严禁企业办税人员自行传递退税 资料。 5、若当月涉及进口料件作价加工的,则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将“进料加工贸易 申报表”一并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进行复审、审批。   6、市(地)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复审县级外(工)贸企业退税时,必须 进行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单。县(市)国家税务局的电子数据,须经市(地)国家税 务局审批后方可进入历史库。   7、市(地)国家税务局经复审,发现退税单证属涉嫌骗税或违规操作业务,应及 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企业申报有误的,视情况进行调整或将所有退税申报资料退 回县(市)国家税务局,由县(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处理。 五、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流程表 企业名称: 县(市)局初审情况 市(地)局复审、审批情况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登记号: 申报所属时期: 第 次申报 企业申报资料 申报软盘 盘 退税凭证 本 总进项金额 元 本次申报退税额 元 其中:增值税 元 消费税 元 企业报到县(市)局日期: 年 月 日 接单人签字: 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局报到市(地)局日期: 年 月 日 接单人签字: 市(地)局返还县(市)局日期: 年 月 日 接单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县(市)国税局留存备查;第二联报查联,市 (地)国税局留存;第三联存查联,随申报单证留存于户管资料;第四联回执联,交 企业留存。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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