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32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浙国税流[[2001]3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省车辆购
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1994年1月1日前(生产厂家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期间)购置或投入使用的车辆,
发生转籍或过户的,应提供合法的证明和完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由转入地车
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1994年1月1日后购置或投入使用的车辆,发
生转籍或过户的,则应提供完整的车辆档案,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籍或过户手续。
二、我省下发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文件,除本通知所附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2)
的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外,其他相关文件一律废止。但上述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相关规定为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车购办联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2:可继续执行的我省车辆购置附加费文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