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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流[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04-26

     2001年4月26日 浙国税流[2001]4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饲料企业免税项目的管理,使国家对饲料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及时到 位,现就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凡符合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各地应及时上 报省局审批。省局对当年免税项目的审批原则上截止到年底,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不能超过次年的3月15日。   二、对已审批过的饲料免税项目,不需要再报省局审批,可由各地主管国税机关 认真审核后予以继续免税,但对饲料企业生产的新的饲料产品,则应按规定报省局审 批。 三、各市、县要加强对饲料企业免税项目的管理,执行中如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 的,应及时取消其免征照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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