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浙国税法[1999]48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浙国税法[1999]4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事项中有关申请复议的期限,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表格附后) 的报送工作。报送时间:每半年上报一次,各市地于每年的1月20日、7月20日上报; 报送办法:各县市区局向市地局上报,各市地局汇总后报省局。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省局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法[1999]3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 议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7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