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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农金改办[1999]175号颁布时间:1999-12-09

   1999年12月9日 浙农金改办[1999]175号 各市(地)农金改办,绍兴市农村信用联社,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市(地)、 县国税局: 现将《浙江省农村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农金改办。 附件:浙江省农村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总结1999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工作,做好年度 会计决算工作,准确反映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及成果,现就1999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 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在各级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下,经过广大干部职工 的辛勤工作,各项业务取得一定发展。但由于主客观多种原因,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 加大,经营效益滑坡。为全面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今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 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严格财务管理,规范核算行为,强化经营意识,努力增收节支, 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反映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 二、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问题 农村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定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 (农银发[1994]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今年进行了调整,各信用社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 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定利率执行。同时。对已形成的呆滞、吊账贷款的 应收未收挂账利息,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应按各档次存款实际执 行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到期存款实付利息的差额 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应付利息科目余额不得出现红字。 (二)关于呆账准备金的提取问题 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并入,今年各信用社呆账准备金可按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的1%差额提取,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对年底不良贷款率 达到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年末贷款余额1.5%的比例差额提取。以县联社为单位 集中核销呆账贷款的,县联社应按全辖信用社年末各项贷款余额的1%(不良贷款率达 到25%的按1.5%)差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县联社可将全辖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金额 按承受能力分解到各信用社,并抄送县国税局备案,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因收回已 核销呆账而增加呆账准备金,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比例,其超额部分计入当期 损益。 (三)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提取问题 对去年及以前年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信用社,今年 必须按照浙银发[1998]79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提取或补提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 金。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 两年。 (四)关于管理费的列支问题 1.县联社可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 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并应会同县国家税务局将提取的管理费按承受能力层层 分解到各农村信用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2.对总办、省办、市(地)办三级管理费的上交标准,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另 行通知。 (五)关于清产核资问题 农村信用社今年有重点地进行了以摸清家底、确定资产风险状况为内容的清产核 资工作。在清产核资中,对清理出的与原贷款形态不符的信贷资产,应及时调整;对 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的贷款、账外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和盘亏盘盈的固定 资产及资金损失,暂不进行账务处理,各地先将上述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省办,经省 办报经总行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收、财务处理。清产核资报表推迟至明年2 月末前上报。 (六)其他几项财务开支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规定,各信用社用于营业网点安全 防范购置的监控装置费用据实列入成本。 2.各信用社的危房修理费用、研究开发费、计算机购置费等,按《农村信用社财 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列支。 3.各信用社按房改政策支付的各种住房补贴,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 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4.各信用社支付的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对没收财产损 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调 整。 5.各信用社经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核实后发生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可相 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原值和累计折旧),并按重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6.各信用社处理抵贷资产后所得的收入,在扣除资产保管费用,拍卖费用等各项 费用后,直接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处理抵贷资产收入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的, 可用呆账淮备金或作为坏账损失核销。 (七)有关税收政策 1.关于缴纳所得税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8]29号)规定,在2000年底前,农村信用社缴纳所得税,享受两档优惠税率照顾。 2.关于贫困县免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0号)规定,对原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底前继续免征所 得税。 3.关于减免所得税问题 对因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需要照顾减免税的信用社,按《浙江省国 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8]1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4.关于工效挂钩问题 计税工资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已经县及县以上税务部门同意实行 “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其计税工资标准可按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5.关于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缴纳有关税费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不是正常交易行为,属于国家整顿金 融秩序政策引起的产权转移,经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意,农村 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免交契税、印花税、土地登 记费、交易费、房产登记费、丈量费、交通工具过户费等税费。在正式文件下发之前, 以上税费可暂缓交纳。 三、有关利润分配问题 各信用社实现的利润总额,应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根据规定计算缴纳 所得税后的余额,按以下的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10%; (三)按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金(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比 例进行分配。其中信用社集体资本应分得利润,在盈余公积金下设专户管理;1993年 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不得超过股本金的20%,个人取得的保息 分红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农村信用社负责代扣代缴。 已完成规范工作的农村信用社,年终利润分配按规范后的信用社章程规定办理。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财务归口管理和财务制度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28号)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国家税 务局在总局和省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农村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和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对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但在 新的制度未出台之前,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会计科目调整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部分会计科目 取消“4651特约汇兑往来”科目 (二)增设部分会计科目 增设“4629省辖汇兑汇差”科目 该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往来业务形成的应 收应付汇差,排列在“4626上年省辖来账”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借贷方 余额轧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如为贷方余 额,则填列在“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三)更改部分科目代号或名称 将原“4611上年汇兑往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11上年特约汇兑往账”。 将原“4612上年汇兑来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12上年特约汇兑来账”。 将原“4615汇兑汇差”科目名称更改为“4615特约汇兑汇差”。 将原“4626省辖来账”科目代号更改为“4622省辖来账”。 将原“4627上年省辖往账”科目代号更改为“4625上年省辖往账”。 将原“4628上年省辖来账”科目代号更改为“4626上年省辖来账”。 将原“4696特约汇兑往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96其他特约汇兑往账” 将原“4697特约汇兑来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97其他特约汇兑来账”。 将原“4698上年特约汇兑往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98上年其他特约汇兑往账”。 将原“4699上年特约汇兑来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99上年其他特约汇兑来账”。 (四)增设下列会计统一账户 增设“5121-4代收费用”账户。该账户核算信用社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代理有关部 门收取的手续费、邮电费、工本费等费用。 以上会计科目和账户均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或调整名称代号。 六、年终决算前需重点做好的工作 各信用社在决算工作中,除全面核对会计账务,切实做到账款、账实、账据、账 账、账表、内外账六相符外,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清收各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和不良贷款 各信用社要抓紧今年最后一个月,开展一场收息收贷攻坚战,力争将表内应收利 息当年净增额压缩到6月末水平,综合贷款利息收回率达到80%,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 (二)抓紧核销呆账贷款 各信用社凡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原则上应在年内核销完毕,需上报省办审 批的呆账核销,要及时分批上报。呆账核销仍按“内销外挂”方式处理,并报国家税 务机关备案。 (三)认真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年终决算日前,做好对应收应付款项的全面清理工作。对长期悬而未决的应收应 付款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浙农金改办[1999]101号文件要求,对50万元 (含50万元)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逐笔上报省办。 (四)认真清理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 年终决算日前,要以县联社为单位,对照财务制度和《转发总行〈关于当前信用 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银发[1998]678号)文件,组织力量对各信用社当 年实现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支出。要立即纠 正;凡科目账户使用有误的,要进行调整;凡审批手续不全的费用支出,要立即补办 妥审批手续;对各项营业税、其他税要逐笔复查,做到计税基数、税率、税额准确。 七、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机构并账及报表编制问题 农村合作基金会机构并账工作要根据浙农金改办[1999]151号和浙农金改办[1999] 154号文件规定办理。为了全面掌握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情况,及跟踪监测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权益和收益情况,各信用社要根据 12月末前并入的基金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编制《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 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表》(反映并入时的时点数),同时编制《农 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表》,并逐级汇总后随决算报 表上报。 (二)关于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报表编制问题 对经总行批准或经总行授权分行批准,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要按 照农村信用社年终会计决算要求,统一办理年度决算,决算报表要并入农村信用社的 决算报表,同时加报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张报表的附表,单独反映其 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未经总行或未经总行授权分行批准擅自更名的城市信用社的决 算报表,一律不得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 (三)关于决算报表编制和上报问题 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12种,反映基金会并入情况的报表3种。报表名称如 下: 《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 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 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表》、《农 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情况表》,基金会业务并入的《业 务状况表》、《资产负债平衡表》和《固定资产表》。另需上报1999年度财会工作总 结、财务分析报告及电脑装备与应用报表。除基本情况表、电脑装备与应用统计表仍 由手工填报外,其余报表使用微机填报。各地必须按照省办统一布置和要求,于2000 年1月20日前按时保质上报。各市(地)财务收支项目仍按原定的季度后次月的8日前报 达省办,省办将于明年1月下旬对各市(地)上报的汇总报表进行考核和评比。 (四)关于年终决算常规稽核问题 各地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信用社年终决算工作的常规稽核,切实贯彻实事求是 的原则,严格依法合规决算,严禁弄虚作假,通过稽核后,要经得起外部的检查。年 终决算稽核的稽核面为100%,其中30%的面必须实地稽核,70%的面可采取报送稽 核。此项工作要求明年1月底前完成。对责任制考核津贴、奖金、劳动分红等,须经 稽核认定后才能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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