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国税所[1998]228号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14日 浙国税所[1998]22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 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的精神,对需在所 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暂规定如下: 单项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至 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 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